司法考试问题:为什么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?二者有什么区别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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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司法考试问题:为什么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?二者有什么区别吗?

1,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,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。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,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,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。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。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、设立幸运奖和遗赠。

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,即应恪守信用,自觉受其约束,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,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。
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中没有关于单方允诺的具体规定,但司法实务中已出现了因单方允诺产生的纠纷,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也列载过典型的单方允诺纠纷案件。

2,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《合同法》第16条规定: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”

依据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》第三条: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,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。

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立的方式,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不一定要到达受完成特定行为的人。因此,如果认定为要约,司法解释就说不通了。

二、合同法律问题.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.....多谢

1. 这属于悬赏广告,即李某的要约!

2. 本案中李某的寻包启事性质为悬赏广告,“酬谢1.5万元”的表示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。张某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手提包的行为,是对广告人李某的承诺。

因此,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,即债权债务关系。

被要约人(承诺人)的义务是:应按广告要求送还指定手提包;

要约人的义务是:应按广告的许诺支付给付酬金1.5万元。

3. 李某理应按照广告的许诺支付酬金。

法律依据包括:

《民法通则》

第57条规定“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。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”。

《合同法》

第15条第二款规定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要约。”

第25条规定: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”

第8条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”

三、民法中债权有写关于悬赏广告的么?

有写,但是关于悬赏广告究竟属于什么样子的性质还是有一定的争论的,但是倾向性意见是单方允诺行为~~

在一般的民法学教材中只会简要的提到的~~~

四、因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引发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

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。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,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。因此,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,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。但是,公安机关利用悬赏通告的手段来捕获犯罪嫌疑人、追缴涉案财物、证据,其目的在于完成刑事侦查任务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,是其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公务行为,其行使的权利是公法上规定的权利,属于公法上的行为,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,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,所以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。

五、广告合同属于什么和同类型

既可以是承揽合同,也可以是代理合同。要看广告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,区分广告设计、广告发布等具体类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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